办卡不到4个月儿童游乐场歇业 法院确定未实行期限要求返还预付款
3月14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预付式消费典型事例,其间“白某诉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”值得重视。
李某系个体工商户“某宝宝儿童乐园”游乐场的经营者。2021年10月25日,白某使用微信转账的方法向李某付出800元,用于处理上述游乐场的年卡会员。两边口头约好,年卡会员有效期为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5日,在此期间白某可不限次数地进入游乐场享用文娱服务。2022年2月1日,该游乐场歇业。白某遂申述恳求免除与李某口头缔结的服务合同,由李某返还剩下的预付服务费用。
审理法院以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则:“经营者以预收款方法供给产品或许服务的,应当依照约好供给。未依照约好供给的,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实行约好或许退回预付款;并应当承当预付款的利息、顾客有必要付出的合理费用。”李某在与白某缔结服务合同、收取预付款后歇业,白某无法再取得服务,有权免除合同并恳求李某返还剩下实行期限对应的预付款。白某系经过诉讼方法免除合同,中止服务与合同免除之间有较长时刻距离,应当自游乐场歇业时起核算剩下实行期限,并按剩下期限与悉数实行期限的份额核算应返还的预付款。故判定李某向白某返还预付款599元。